编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申领上海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承诺完全遵守《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给予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人民币信用额度(或等值外币),并有权根据乙方用卡交易情况以及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乙方账户的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同一客户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及其附属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领卡后应立即亲笔在所领用的信用卡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签名。未按此约定签名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按有关使用规定输入密码或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五、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还债务,否则甲方可采取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卡片使用等措施,同时有权依法将乙方在本行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质押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或抵押物用来清偿,或向保证人追索,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六、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主卡持卡人完全负责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义务。有偿付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就附属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乙方不得以与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任何其他理由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债务。
八、如遇信用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其发生的境外交易有疑问,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经甲方查询后确认交易属实无误的,乙方需承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九、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
十、若乙方采用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易,甲方有权按照通常惯例认可的时间及认可的信用卡组织汇率,选择将交易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或美元,借记乙方人民币或美元账户,由此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等将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持卡未满6个月(含)及持卡满6个月但账单首次出现结欠的,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持卡满6个月且非首次出现结欠的,最低还款比例调低为百分之五,即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5%),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和美元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
十二、乙方应对未收到的对账单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甲方视同持卡人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乙方应及时对账,对有异议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查询或提出更正。
十三、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如职业信息、收入、通讯地址或电话、身份证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十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乙方信用卡,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或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
(一)乙方违反《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乙方领卡后甲方发现其个人资信资料有虚假;
(三)乙方资信状况恶化;
(四)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
3、抵押物、质押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灭失或价值减损。
(五)甲方认为其他有必要收回乙方信用卡或调整乙方信用额度的情况。
十五、乙方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信用卡使用,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六、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冻结乙方信用卡账户并取消其信用卡持卡人资格。
十七、乙方信用卡被窃或遗失应及时向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经济损失,乙方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承担责任:
(一)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
十八、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乙方使用的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免年费卡除外)。到期时乙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其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乙方应自行销毁卡片,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信用卡交回甲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信用卡过期但持卡人未办妥销户手续的,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十九、若甲方以往发行的卡种因监管规定或其他相关原因停止发行,乙方在此之前申领的信用卡仍可继续使用。若乙方持有的该卡种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或乙方因卡片毁损、遗失等原因提出补换卡申请的,甲方将按相关规定核发对应币种的标准信用卡。
二十、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
二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二十二、乙方同意支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透支利息、取现费、滞纳金、各项手续费等。收费明细详见合约附件《上海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寄送或其他形式提供的各类书面信息服务。
二十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对乙方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更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甲方已与乙方另有约定时,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和甲方业务需要外,应对乙方的资信数据进行保密;
(五)设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
二十四、甲方的责任免除:
(一)第三方不接受信用卡。如果任何商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不接受或不承认信用卡,不论何种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二)因下列情况使乙方信用卡不能取现、转账或消费,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 甲方依照《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要求乙方停止信用卡使用或归还信用卡;
2、 不可抗力事件或机器设备、授权系统以及传输连接的错误、失灵或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故障等;
3、 信用卡的损坏或遗失;
4、 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储存于信用卡中的数据或信息无法恢复。
二十五、本合约的解释以及因本合约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合约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依据《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和行业惯例办理。
二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可自主决定其任何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
二十七、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销户之日起终止。
二十八、特别声明
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 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本合约所依据的《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由甲方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