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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通过“存钱刷卡”时间差骗4万元  2010-08-22

来源:北方网;分类:法制 点击:224次


  天津北方网讯:先将钱存进客户信用卡中,然后再通过POS机将款项刷出来。这样一来,信用卡当月所欠款项已“偿还”,而催还期限顺延至下个月。日前,这种“信用卡代还款业务”的漏洞被不法分子盯上,利用“存钱刷卡”这一短暂的时间差把钱提走,诈骗了40000元。

  被告人李某、黄某均系30岁左右的无业人员。2006年,李某、黄某曾共同住宿在朋友赵某家中。一晚,黄某趁赵某熟睡之机,将其钱包和手机偷走后与李某逃逸。被盗钱包内有现金3100元及龙卡、牡丹卡等。后黄某被抓获归案并判刑入狱,李某则一直逍遥法外。

  2009年春,已经出狱的黄某再度与李某结伙。黄某提议利用他人办理信用卡代还款业务之机骗取钱财。随后,黄某复制了一张自己的信用卡。李某将这张卡的原卡交给朋友顾某,让顾某找代还款公司办理信用卡代还款40000元业务,答应事后给顾某好处费。

  顾某来到一家信用卡代还款公司,交了600元“手续费”,业务员将40000元打入黄某名下的这张信用卡内。顾某随即用电话告知李某钱已到账。李某迅速与黄某利用复制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将原密码更改后,将卡内40000元取走。代还款公司人员发现信用卡密码更改、存入的钱无法取出后报警,顾某被当场抓获。黄某、李某也先后落网。

  顾某被另案处理后,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黄某一案。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支付给被害人的600元,因是实施诈骗的必要付出,故不应从总额中扣除;实际诈骗数额为40000元,数额巨大。此前,二人曾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余元,数额较大。

  法院认为,黄某所犯盗窃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只对其诈骗行为定罪量刑。综合二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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