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 廖某的信用卡被抢后又遭盗刷,在持卡人的签名与卡主名称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商户接纳了该笔交易,导致廖某损失17963元。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户赔偿卡主全部损失。
2009年4月10日,廖某在大岭山被三名匪徒劫持,匪徒抢走了信用卡,并胁迫她讲出信用卡密码。廖某随后报警,并向银行挂失信用卡,不过,她的信用卡已在长安某百货商场刷卡消费17963元。
依据交易数据显示,该信用卡在长安某百货商场购买黄金刷卡消费17963元,且签名栏显示为“王某”字样,不是持卡人廖某本人的签名。后廖某提起诉讼,要求商户林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商场存在疏于审核的过错,一审判决林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