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他人信用卡后假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卡主的身份信息申请补办或激活信用卡,后大肆消费透支。今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任某某系渝中区无业人员,200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2月初,任某某得知被害人苟某某的身份信息后,假冒苟某某向建设银行信用卡部谎称信用卡损坏,申请补办。同月10日至同年4月10日期间,持建设银行补发的苟某某的信用卡消费和套现透支人民币共计5.9万余元。同年5月1日,任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62052.71元,次日取保候审。
2009年6月,任某某在某公司办公室窃取交通银行寄给被害人张某的信用卡后,冒充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张某,套取了张某的身份信息,假冒张某向银行申请补发了信用卡。在同年7月至8月期间,任某某持该卡消费和套现透支人民币共计1.39万余元。
2009年8月,任某某在某大厦物管收发室,冒领招商银行邮寄给熊某的信用卡,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套取了熊某的身份信息后通过电话激活了该信用卡。同月17日,任某某用该信用卡套取现金人民币4900元。同月,任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冒领交通银行邮寄给廖某某的信用卡,用上述相同手段激活了该信用卡。同月18日,任某某用该信用卡套取现金人民币4900元。2009年8月20日,任某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