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先生不断与银行方面沟通,都是被盗信用卡惹的祸。
市民刘先生于2008年五六月间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0年1月29日晚7时,刘先生与朋友在餐厅聚餐,将外衣挂在了座椅靠背上,酒足饭饱后,他发现外衣口袋中的钱包被窃,而自己的那张信用卡就在钱包里。
刘先生正在为此心急不已时,手机一条短信告知刘先生,他的信用卡已经消费975元,这对刘先生来讲无疑是火上浇油,于是他立刻挂失该卡,向银行说明了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
信用卡资金被盗用
2010年2月初,刘先生在补办新卡的同时与农业银行珠海分行进行了多次交涉。刚开始,珠海分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如果消费单据的签名不是刘先生本人,那么银行将承担其被盗用的费用。随即,刘先生便要求银行调查出当晚盗用款项是在哪家商户消费,并调出消费单据以证明款项被盗用,银行查到了当时消费的商户,而调单则需要一周的时间。
一周后,万般焦急的刘先生再次拨通了珠海农业银行信用卡部的电话,一位姓陈的小姐告诉刘先生,他被盗用的款项不能由银行承担。因为银行的信用卡有很多种类,只有白金信用卡的客户才享有信用卡“失卡保障”,刘先生的卡是普通卡,不能享受“失卡保障”的服务。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刘先生卡上被盗用的钱要等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向犯罪嫌疑人索赔。
刘先生对此极不理解,他认为,银行和刷卡的商家之间是有协议的,商家有义务核对持卡人(消费者)的签名,签名不一致的话,商家应该拒绝刷卡消费,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他认为应该是银行、商场来赔偿自己的损失。